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