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