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3.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