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