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