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