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