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