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