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