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