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9.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