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