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