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