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