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