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