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