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