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6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