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