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