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二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