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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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