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