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