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