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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职工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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