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