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