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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税务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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