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