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