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