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