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