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按《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合营企业也可以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但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