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可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