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