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其供应渠道如下: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纳入企业主管部门供应计划,由物资、商业部门或生产企业按合同保证供应;
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向有关的物资经营单位购买;
属于市场自由流通的物资,向生产企业或其经销、代销机构购买;
属于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物资,向有关的外贸公司购买。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纳入企业主管部门供应计划,由物资、商业部门或生产企业按合同保证供应;
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向有关的物资经营单位购买;
属于市场自由流通的物资,向生产企业或其经销、代销机构购买;
属于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物资,向有关的外贸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