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中国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