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技术使用费应公平合理。一般应采取提成方式支付。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时,提成率不得高于国际上通常的水平。提成率应按由该技术所生产产品的净销售额或双方协议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
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