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