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一百条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