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三章 工会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三章 工会 第九十八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