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职工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