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按下列办法办理: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的用户。
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向合营企业订购。
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划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物资,合营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的物资,合营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的用户。
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向合营企业订购。
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划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物资,合营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的物资,合营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