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