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